响水县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王小芳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徐进为后遗颅脑外伤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同时后遗颅骨缺损5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小芳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但之后由于经济原因再也拿不出钱来了。
“我只是一个餐馆服务员,一个月工资才1000多元,还没有结婚,哪来的钱赔啊?”于是她选择了逃避,王小芳的父母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也没有多余的钱帮助女儿。无奈之下,徐进的家人代替徐进行使诉讼权利,将王小芳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王小芳承担上述赔偿费用。据法官透露,因为王小芳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徐进的家人要得到这笔巨额赔偿路途艰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