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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构成犯罪 将追究刑责 成都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10月15日起施行(2)

 网站公告: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介入,认真听取患方投诉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

  针对一些具体的“医闹”方式,《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路径: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不进行尸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如何追责?

  伤医毁病历等将依法追责处置

  《办法》引导患者及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如果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以及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台原因?

  成都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伤医案件逐年增多,伤医性质越来越严重。“医疗纠纷已成为我市多发性社会矛盾纠纷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近两年几乎每天都有医疗纠纷发生。2013年,全成都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13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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