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广州一家餐馆使用了“钓鱼台”做招牌后,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并一审胜诉被判获赔60万。昨天记者获悉,此案的被告方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和负责人吴某上诉后,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起诉称,钓鱼台国宾馆是由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设立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举行国务和外事活动以及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和政要的场所,在普通民众乃至海外人士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同时“钓鱼台”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确认为驰名商标,是钓鱼台国宾馆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钓鱼台公司称,该公司是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的唯一代表,负责钓鱼台国宾馆名称和钓鱼台国宾馆的品牌形象和名誉。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和吴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市黄埔区长洲岛海洋路开设名为“钓鱼台酒家”的餐馆,并常年对外经营,“钓鱼台酒家”在门面醒目处所悬挂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钓鱼台”字样,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品牌形象及名誉权,并对管理局造成重大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为此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他诉讼费用支出10万元。
据了解,此案一审开庭时,两被告并未出庭答辩,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注册的酒家名称中非法使用“钓鱼台”的商标,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钓鱼台”字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名誉权,并造成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钓鱼台”字样、赔礼道歉并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