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吃泡面的人知道,很多桶装泡面盒内除了调味包外,还会附赠一根火腿肠。不过,有几位消费者曾注意过,盒子里面的火腿肠和泡面的生产日期是不同的呢?近日,工商部门就受理了一起投诉,消费者在有效期内的的泡面里,吃出了过期的火腿肠。
吃到了过期的赠品
8月中旬,家住鹿山街道的侯女士在附近的一家小店买了两桶某品牌老坛酸菜牛肉面。购买时看了泡面盒底部印着生产日期“20130420”,盒身印有“保质期:六个月”,顶部标着“火腿肠在里面”。回家后,儿子泡了一桶泡面,连同里面的火腿肠一起吃了。
令侯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打开第二桶泡面,无意中瞄了一眼火腿肠上的生产日期,一下子怔住了:火腿肠的生产日期是“20130128”,保质期也为6个月,也就是7月底,这火腿肠已经过期了。
距7月底早已过去了20多天,侯女士一想到自家宝贝儿子吃下了一根过期的火腿肠,担心得不得了。“泡面盒上的生产日期明明没过期,买泡面的时候谁也看不到里面的火腿肠到底是哪天生产的,我们也不能拆开检查,厂家这样的做法也太没良心了。”侯女士遂向工商部门申诉。
商家喊冤:进货时无法看见内部商品保质期
侯女士买泡面的小店店主告诉江滨工商所执法人员,这批泡面是6月26日从高桥一家食品商行进的,火腿肠与泡面不是同一个品牌的。店家看过泡面盒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10月19日过期,便放心进了货。“我们进货时不可能把泡面一桶桶拆开来看,也不会想到里面的火腿肠竟然比泡面早三个月过期。”
经工商人员调解,经营者赔偿了侯女士300元。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也在进一步追查这批泡面的来源及去向。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类似附赠食品的商品时,一定要注意看看所赠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工商部门提醒:附赠食品也需注意保质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换言之,追根究底,泡面的生产厂家难逃其责。(来源:钱江晚报)更多精彩请浏览:恶心!今麦郎泡面里吃出“青蛙”